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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8日 发布者:admin 浏览:1669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其既是权利的载体,也是义务责任的框架。本文结合实际用工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别剖析、释明。

  一、文本名称为劳务合同、用工协议,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吗?

  许多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制作的格式合同不规范,往往把劳动合同名称写得五花八门,例如劳务合同、用工协议、聘用书。许多人担心这样名称的合同究竟算不算劳动合同,能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能不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能不能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只要具备这些形式,同时实际提供劳动,都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不会仅因合同名称瑕疵而否认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劳动者如果因此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金,则不会得到支持。相应的,劳动者需要认定工伤,也可以凭借此类合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二、经委托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一般只能是劳动者本人签署。

  但纵观《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条文,即可发现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使用的措辞均为“劳动者本人”,故法律条文中“劳动者”的概念除劳动者本人外,还应当包含其委托代理人,适用民法领域关于代理的规定。故而经劳动者本人委托代签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合意,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有这样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以各种名义推脱,但事后劳动者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仲裁,得到了支持,用人单位觉得不能理解,明明是劳动者的原因,为什么会是自己承担责任。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面已经规定的很明确了: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合同的形式,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侧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上面两条明确传达了这个目的,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如果还不签订,就要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否则视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所有的责任都要单位承担。

  现实中,有很多劳动者利用此条款,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而后进行劳动仲裁。毫无疑问,他们的主张都会得到支持。我也认为这是法律的一个漏洞,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这一点,需要用人单位特别注意。

  四、用人单位不给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压扣合同文本,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这事可不归劳动仲裁部门管理),他们可以直接现场执法,索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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